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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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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审理。根据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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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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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的处理方式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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