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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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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