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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在任睢县教育局勤工办学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03年4月21日从睢县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学生保险费手续费30000元未入本单位财务帐,用于个人买彩票及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耿某已将贪污的赃款全部退出。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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