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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陈某在担任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轧钢企业老板现金4.7万元,为轧钢企业利用地条钢非法轧制钢材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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