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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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屡次受贿数罪并罚领刑14年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广东某投资公司惠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惠州分公司)兼其下属某房产开发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财务经理古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古某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审理核定,法院决定撤销对古某的缓刑,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共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缘起
    水口土地转让后,买方未支付余额


    古某原系某投资公司惠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兼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财务经理。早在1992年12月,古某所在的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将位于现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的一块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以1340万元转让给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随后,在实业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土地转让款280万元后,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按买方要求将该土地过户到惠州市某建材化工公司名下,但买方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1060万元给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密谋
    将“黄金宝地”转到买方名下


    近年来,惠州经济快速发展,带动房地产行业急剧升温,十几年前水口那块几乎被遗忘的土地一下子变成一块非常值钱的“黄金宝地”。地价升值,自然引起许多人对它的青睐。


    2005年5月,古某与实业公司法人代表林某就如何处理该土地进行了多次密商。随后,林某承诺以“中介费”的名义给古某120万元作为回报后(当时并未付钱给古某),古某便擅自利用其负责某投资公司惠州分公司和某房产公司惠州分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之便,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林某提供了各种便利,致使该土地更名到实业公司名下。


    收贿
    缓刑期间,仍收取“好处费”


    2006年2月,林某分3次付给古某当初他们约定的部分“中介费”共45万元。同年9月28日,古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料,在缓刑考验期间,古某与其儿子等人找林某要钱,并于2006年10月30日通过签订《赠予协议》的形式,林某同意再给古某200万元的“好处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分5次付给古某190万元。后经统计,在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期间,古某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5万元,该款除了于2007年3月16日转账的40万元被检察机关追缴外,余款195万元均被其个人使用。


    判决
    法院判古某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今年3月,古某被法院传讯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撤销对古某的缓刑,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共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古某表示服判。


    本报记者邹壮新 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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