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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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于受贿罪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检察官:新罪名直指商业贿赂死角

  原重庆同耕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部副经理石朝琼因先后6次受贿,日前在大足县法院受审。她被指控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我市首例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

  罪名更改量刑不变

  案卷显示,2005年3月22日至2006年7月14日期间,石朝琼利用职务之便,在签订工程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四川竹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贿赂6.9万元。

  据了解,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因此,石朝琼成了我市第一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的罪犯。

  与其他同类罪犯相比,石朝琼仅仅特殊在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新的司法解释只是对罪名进行了调整,而不是增加或者改变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因此这项罪名的适用主体和量刑标准不变。

  目标直指商业贿赂

  对此案提起公诉的大足县检察院一检察官表示,虽然石朝琼一案仅仅是在罪名上有所不同,但这项司法解释意义深远。

  他说,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

  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在“两高”对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后,这些人今后就可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受贿罪。

  “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他说,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更为合适一些,包括以前存在争议的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都可归入这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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