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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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刀砍他人成重伤 被判刑3年并赔钱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的90后青年潘某某,带上刀去找与朋友有矛盾的人,欲为朋友“出头”,结果把他人砍成重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740元。

  被告人潘某某1993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

  2012年1月1日晚23时许,潘某某骑摩托车搭载朋友阿宝、蓝某财,并带三把刀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拉烈街康路网吧寻找曾与阿宝有矛盾的韦某潮、韦某仕、韦某观等人。次日0时许,潘某某、阿宝、蓝某财与韦某潮、韦某仕、韦某观等人在康路网吧前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潘某某恼怒之下从摩托车上取下西瓜刀追赶韦某观,在拉烈乡供销社前将韦某观右脸部砍伤。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韦某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1月2日,潘某某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4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其家属当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74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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