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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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红颜 毁坏财物陷囹圄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洗衣服时因用水俩妇女发生纠纷,本来不是什么大事,但陈某觉得自己的妻子被欺负了,一怒之下手持木棍将受害人的松花江货车、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一通乱砸,被毁物品价值近3万元。9月3日,河南省封丘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22的陈某是封丘县鲁岗乡农民。2010年5月15日12时许,在该村某板材店门前陈江的妻子刘利在拉水井旁洗衣服,因用水与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刘莎发生纠纷。回家后刘利对陈某说:“陈江打我,你站那儿动也不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持木棍将受害人陈江的一辆松花江货车、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仪表和观后镜等物品砸毁。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又购买了汽油,将陈江停放在板材店门前的松花江货车及堆放在门前的石膏板、龙骨等装修材料点着毁坏。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共28233元。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包含之前被告人岳母欠陈江装修费16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法院遂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遇到此类纠纷时,最好能够平心静气地协商解决,而不是像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失去理智,冲动行事,不但给双方都造成伤害,自己还赔偿对方70000元钱,另加三年徒刑。可悲,可叹!不该,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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