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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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矿潜逃外地 网上追捕领上重刑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被告人莫某某与同伙使用暴力抢得原矿,案发后潜逃,公安民警通过网上抓获归案,2012年9月3日上午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莫某某与同伙8人(均已判刑),在金城江城区“金茂”大酒店门前相约,要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拉塘村五圩矿“虎达”矿窿偷矿,然后请了两辆微型小车(司机已被判刑),并携带编织袋和砍刀一起到五圩矿,两部车则在该矿区的“拉塘”(地名)路口停下,此时被告人莫某某的同伙中,有二人到“虎达”矿窿查看能否偷矿,当在该矿窿铁门已锁无法偷矿之下,这二人又到附近土坡上的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五圩选矿厂查看能否偷矿,后发现该选矿厂有矿可偷。于是,两架车则在选矿厂大门外停车,其司机与莫某某的同伙中一人共同负责望风,其余人员却与莫某某一起进入选矿厂内,当他们发现选矿厂里面的大铁门右侧,有一间小房子且有人睡觉时,莫某某等三人则持随车带来的砍刀,把守小房子的门,其他人员就到该厂矿台用编织袋装原矿。一会儿,睡在小房子里的保安人员被外面响声惊醒,起来发现有人偷矿欲用手机报警,被告人莫某某等三人则抢走该保安人员的手机,同时用砍刀威胁将保安人员控制后,用封口胶将保安人员双手双脚捆绑,并将嘴巴封住,然后通过威胁得到该选矿厂大铁门钥匙后打开铁门。约过30分钟,莫某某的同伙则叫两小车司机开车进入厂内,莫某某与同伙便将36个装有原矿的编织袋搬上车。当离开现场时,莫某某与同伙中一人还抢走保安人员装在裤袋里面的现金1000元。

  被告人莫某某与同伙回到金城江城区后,将抢得来的原矿卖给廖某某(已判刑)获款7240元,在分给两小车司机各700元的同时,其余全部共同挥霍瓜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部追回被抢的原矿36袋并返还给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五圩选矿厂。所被抢的原矿经河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及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实重为1.93338吨,价值人民币12373元。公安机关在追捕案犯中,被告人莫某某潜逃外地,在其同伙中,有一人投案自首,其他人员全部被抓获归案。

  2011年10月6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明秀路某网吧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民警网上辨认而抓获。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企业财物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制服保安人员,抢走企业财物及保安人员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3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实施暴力加害被害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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