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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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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弯调头两车相撞 两次鉴定终获赔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7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2013年2月17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但因保险公司不服两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认为其伤残与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缺乏关联性,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两原告迟迟未能获得赔偿。待重新鉴定维持了先前鉴定意见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慧春损失共计82744.42元,赔偿原告张新林损失共计65100元;被告李文祥赔偿原告张新林损失1079元。

  2010年12月2日8时左右,原告张新林驾驶赣F2S707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刘慧春,沿2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8省道194KM+900M处,遇前方被告李振华驾驶被告李文祥的赣F9L869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正在拐弯调头,两车相撞。造成张新林、刘慧春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作出“东公交认字[2010]第6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振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新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慧春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新林与原告刘慧春在东乡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925.59元与15781.59元。被告李文祥在给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就拒不同意再行给付相关费用。张新林与刘慧春出院后,在东乡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被告李振华、被告李文祥、被告太平洋财保赔偿他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80921.75元和119126.27元。

  经查,被告李振华驾驶的赣F9L869号小型客车是属被告李文祥所有,且其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年6月10日,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新林作出九级伤残的评定。2012年2月10日,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刘慧春作出十级伤残的评定。

  东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太平洋财保对两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新林与原告刘慧春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新林评定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慧春评定为十级伤残。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其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李振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李振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文祥作为肇事车辆赣F9L869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车辆运行的间接支配者并获得利益,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故被告李文祥应对被告(即驾驶人员)李振华肇事,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作为肇事车辆赣F9L869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太平洋财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由太平洋财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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