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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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帮人“出头”叫来哥们儿“助阵” 捅伤他人双双获刑

添加时间:2015年3月30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家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某居委会的秦某是一名生于1995年的在校中专生,平日里喜欢到网吧玩,也因此结识了初中辍学无业的闻某,两人关系甚好,以哥们儿相称,闻某比秦某大两岁,表示有事会罩着秦某。

  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秦某独自一人于射阳县合德镇某网吧上网,期间被害人李某和陶某与该网吧的网管孙某发生了争执,秦某见状便要为孙某“出头”,随即与李某和陶某发生了口角。秦某即打电话给闻某,称有人要打他,让其带上弹簧刀来帮他“助阵”。闻某接到电话后出于哥们儿义气,觉得自己义不容辞,立刻带了弹簧刀赶到了某网吧。闻某到场后与秦某一起和李某、陶某发生了互殴,在打斗过程中,闻某持刀将李某腹部、陶某胸背部捅伤,后秦某与闻某逃离了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口腔牙齿及左上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陶某左侧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闻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秦某。闻某、秦某与被害人李某、陶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5000元,赔偿陶某经济损失42000元,由二人各承担一半责任,二人履行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秦某由于是未成年人,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闻某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被告人秦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二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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