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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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添加时间:2015年5月7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三囡,男,1956年5月25日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傣族,文盲,缅甸国籍。200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岩三囡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19日18时,鲁甸县公安局缉毒干警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城郊将贩卖毒品的岩三囡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400克。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岩三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岩三囡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9日18时,岩三囡在勐海县城客运车站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400克的事实有鲁甸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6年11月19日下午,鲁甸县公安局在勐海县汽车客运站旁将岩三囡抓获,当场从其所携带的包内缴获海洛因可疑物四块。经检验及称量,均系毒品海洛因,净重1400克。岩三囡的身份证证实岩三囡系缅甸国籍。岩三囡对交易毒品被现场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岩三囡为牟取非法利益,携带毒品海洛因1400克到中国境内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毒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亦合法。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对岩三囡量刑偏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新 华

审 判 员  庆   文

代理审判员  刘 小 华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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