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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文章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
沈华斌
[云南]
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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