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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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声咳嗽引“恶斗” 两白领丽人“争战”公交车

添加时间:2015年7月6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两名女白领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其中一人的几声咳嗽而引发了一场“恶斗”。两人不仅在公交车上大打出手,还为此进了派出所,伤人一方被处行政处罚,受伤一方则请假休养数月。随后,伤者又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判决被告担责七成,赔偿原告损失8800余元。
  
  天津女子赵某与韩某均系年轻白领,2011年4月4日19时25分,二人分别乘坐上一辆879路公交车。据赵某称,当公交车行至红桥区洪湖里附近时,赵某在前韩某在后,韩某冲着赵某头部咳嗽若干次,赵某回头与其理论,韩某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手包砸向赵某前额,双方随后争执冲突,造成赵某前额部、腰部、腿部受伤,所戴眼镜也被损坏。事发后赵某到医院就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经公交派出所立案,对韩某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分,但双方一直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赵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万余元。
  
  针对赵某的诉求,韩某提出,事发时,韩某母亲并排坐在赵某的旁边,当时韩某咳嗽了几声,赵某说“你别冲着我咳嗽”,韩某说“我没冲你咳嗽”,然后赵某打了韩某一耳光,韩某母亲在劝架过程中,赵某又打了韩某母亲的脸部。韩某看到母亲被打,就伸手去拦赵某,接着双方就发生了身体冲突。韩某认为其行为属于自卫,且其与母亲身体也受到了伤害,所以不同意赵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后,原告经公安部门指定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额部外伤、头面外伤、腰部外伤、腿部外伤”等症,医院建议原告休息至2011年7月9日。其间,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500余元及交通费300余元。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30日对被告作出了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法院查明,原告请假休养92天,单位扣发其工资10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纠纷系原、被告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所引发,双方对事情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证据,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韩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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