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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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5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其既可以单独附加适用,也可以与其他附加刑一起附加适用,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外国人在我国不具有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因而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附加有期徒刑、拘役适用,这没有争议。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附加适用,因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因为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时,不存在附加驱逐出境的余地。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管制适用?从理论上说,驱逐出境是可以附加管制的,但是,由管制的内容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似不合适,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缺乏执行力。因而,驱逐出境不宜附加管制适用。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一般认为,在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需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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