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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8岁的王伟新是山东省莒南县人,2001年5月至2007年4月11日担任莒南县勘测队队长。
2001年5月至2006年12月,王伟新利用担任勘测队队长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贪污单位勘测费等公款19笔,计158189元。
自2004年春天至2007年4月份,王伟新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19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总计金额52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新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贪污本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伟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伟新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