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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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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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炳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炳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阳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炳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17日下午,关辉(已判刑)得知被害人林泉卖了一头牛有钱,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炳标及陈增杰(在逃),密谋对林泉实施抢劫。当晚12时许,三人携带头套、手电筒去到儒洞镇独洞水库鲤鱼岭脚林泉居住的茅屋,见林泉正熟睡,即蒙面入屋进行翻抄。因仅从林泉的衣服里抄出20多元人民币,三人便决定弄醒林泉问清藏钱的地点。接着,三人用手紧捂住林的嘴并按住林的头、手和脚,逼林讲出藏钱的地点,因林不肯讲出并挣扎和呼叫,三人又在屋内找来绳子捆绑林泉的手脚,并用蚊帐布和文化衫缠绕和堵塞林的嘴,然后,在屋内继续搜钱,因无法搜到才逃离现场。后林泉因窒息而死亡。2007年1月18日陈炳标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蔡秋应、刘天贵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结论、同案犯关辉的供述、被告人陈炳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炳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炳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炳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陈炳标上诉提出:我不是主犯,没有参与捆绑被害人,原判只是凭关辉的供述认定我为主犯证据不足,我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7日下午,关辉(已被判死缓)因知道被害人林泉卖了一头牛有钱,便去到林泉的住处领取了为林插秧的50元人工钱,接着与陈增杰(在逃)一起购买毒品吸食,并把林泉卖牛有钱的情况告知了陈增杰。当晚,关辉、陈增杰和上诉人陈炳标在陈增杰家密谋对林泉实施抢劫,并准备好蚊帐布作蒙面用。晚上12时许,关辉、陈增杰、陈炳标三人携带蚊帐布及手电筒并骑摩托车窜到儒洞镇独洞水库鲤鱼岭脚林泉的茅屋,当时林泉正在床上熟睡,三人即用蚊帐布蒙面,推开屋门入内翻抄,因仅搜出20多元,便决定弄醒林泉问清藏钱的地点,接着三人捂紧林的嘴和按住林的头、手、脚,逼林泉讲出藏钱的地点,因林不肯讲出并挣扎反抗,又在屋内找来绳子捆绑林泉的手脚,并用蚊帐布和文化衫缠绕和堵塞林的嘴,然后在屋内继续搜钱,因无法搜出才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林泉因窒息而死亡。2007月1月18日陈炳标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泉是被他人将口鼻压迫在软的物体(如蚊帐、衣物)上,使其不能呼吸,致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魏东锦证明(被害人林泉的儿媳):2001年8月18日下午3时,她听到蔡秋应讲她的家公林泉死在所住的茅屋里,现场被人翻抄过。林泉卖了一头牛得款1100多元,估计是被谋财害命;17日下午3时,她曾见到关辉问林泉要工钱,林泉从一叠钱中抽出一张50元给亚辉,并把余款700多元放入袋内。?
2、证人姚伍证明:2001年8月17日下午2时,他经蔡顷的儿子和伍发的儿子介绍以1150元同林泉买了一头水牛的情况。?
3、证人蔡秋应证明:2001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他发现林泉的手脚被白色绳绑着死在床上,床已倾斜,周围乱糟糟的像被搜过一样;并证实他曾帮林泉卖了一头牛,关辉对他讲已从林泉处取了工钱的情况。?
4、证人林土富证明(林泉的儿子):他得知父亲的死讯后与大哥林纪良一起赶到现场,见到父亲被人绑住双脚,死在倾斜的床上的情况;绑他父亲的绳子是林纪良买来给父亲绑牛用的。?
5、证人陈嘉证明(陈炳标的父亲):他家中有一辆女装嘉陵摩托车,儿子陈炳标有时会用,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法医鉴定结论及照片证实:死者林泉的口周被蚊帐布及文化衫掩捂,身上多处被绳子捆绑并拴于床上,尸体有明显窒息的征象。鉴定林泉是被他人将口鼻压迫在软的物体(如蚊帐、衣物)上,使其不能呼吸,致窒息死亡的;林泉的损伤及死亡是他人所造成。?
7、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记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在阳西县儒洞镇石楼村委会独洞水库鲤鱼岭脚小屋,屋内物品混乱,死者林泉死在床上,上身用棉被覆盖,死者双手、双脚被绳索捆绑,绳索缠在尸体旁的卷竹席和床的横梁上,死者的嘴被蚊帐和灰文化衫绑紧捂着,床下塌,床梁已断。?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陈嘉的一辆女装摩托车。?
9、被告人陈炳标及同案犯关辉、陈增杰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被害人林泉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0、阳西县公安局证明抓获同案犯关辉的经过及陈增杰、陈炳标潜逃的情况;并证明2007年1月18日陈炳标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1、同案犯关辉的供述:2001年8月的一天下午5时,我与阿活一起吸毒时,阿活问我吸毒的钱是从何来的,我讲为阿泉插秧得来的,并把阿泉卖牛得1000多元的事告知了阿活,于是阿活就提议抢劫阿泉的钱,我同意。当晚8时,阿活叫来阿标,大家一起商议如何抢劫阿泉的钱。深夜12时,我们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蚊帐布及手电筒去到阿泉的茅屋,用蚊帐布蒙面后推开屋门进入屋内,见阿泉在床上睡,我在阿泉的衣服里搜出20多元,见钱少,阿活就提议去弄醒阿泉问钱在何处,接着,我用手捂紧阿泉的嘴和按住头,阿标、阿活则按住手脚,问钱放在何处,阿泉在挣扎、叫喊,不肯讲出钱在何处,阿活从屋内找到一条绳子,并动手绑阿泉的手脚,见绑住了阿泉的手脚,就放手,持手电筒去找钱,阿活或阿标中的一人动手用蚊帐布和衣服之类的布塞阿泉的嘴,在此期间,阿活还用电筒撞了一下阿泉,(曾供述是他们用布塞阿泉的嘴,用绳子把阿泉捆绑起来),然后在屋内找钱,因无法找到才离开现场,离开时阿泉还有命。在抢劫阿泉的当天下午3时多,我得知阿泉卖了一头牛给姚伍有钱,便到阿泉的茅屋问阿泉要插秧的人工钱,阿泉给了他50元,当时阿泉的媳妇阿锦在场见到我从阿泉处取钱的情况;在捆绑时,由于阿泉反抗还将床弄坏了;我没有想到被害人会死。?
关辉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照片中的摩托车与抢劫林泉时所使用的摩托车的类型是同样的,但不敢肯定就是当时作案用的那辆摩托车;辨认出同案犯阿活,即是陈增杰。?
12、被告人陈炳标的供述与辩解:2001年8月的一天下午约5时,我和关辉、陈增杰三人在增杰家里吸毒,关辉讲儒洞独洞水库边居住的老人刚卖了一头牛有钱,陈增杰提议去抢老人的钱,大家同意。我和关辉都讲老人会认出我们,陈增杰讲用蚊帐布做头套蒙面就不会认出人。当晚8时多,我开摩托车搭着关辉、陈增杰到小河边后走路去到老人的茅屋,关辉讲其与陈增杰负责看人,由我搜钱,入屋时见到老人在床上睡,我即在屋内搜钱,此时老人醒来,关辉、陈增杰二人马上上前按住老人的手脚,并叫我找来绳子捆绑老人的手脚,我继续搜钱,找到一个菜篮,然后拿菜篮出外面搜钱,搜出20多元,我对关辉、陈增杰讲没有找到钱,快点走,关辉、陈增杰听后准备离开时,听到老人喊“救命”,陈增杰返回床边,找来一张棉被盖住老人的头部,老人就不出声了,我们逃离现场。在关辉、陈增杰对老人实施捆绑时,老人极力反抗、挣扎,听到床断裂的声音。?
对于陈炳标上诉所提的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陈炳标及同案人关辉的供述,以及其他查明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陈炳标参与了与同案人关辉、陈增杰结伙入户抢劫被害人林泉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陈炳标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是充分的。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在同案人提出抢劫犯意后,陈炳标表示同意,并与同案人分工合作,提供交通工具,到现场后和同案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至于在抢劫过程中谁实施了捆绑被害人的行为,因归案的两名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具体情节无法查清,原判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陈炳标与关辉等人结伙抢劫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共同承担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责任是适当的。原判已考虑陈炳标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陈炳标上诉请求再予以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炳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蒙面入户,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陈炳标与同案犯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和同案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鉴于陈炳标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炳标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莉
代理审判员 方骏马
代理审判员 毕凯先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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