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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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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中院对一起因偷狗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近日,广西玉林中院对一起因偷狗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某顺、彭某平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玉林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王某顺、彭某平经密谋后,由刘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牌微型面包车(随车携带铁丝圈、铁笼、铁管等盗狗工具及两把管制刀具)搭载王某顺、彭某平从广东遂溪市窜到广西北流市六靖镇盗得两只狗后,继续沿公路寻找作案目标。当天7时许,三人行驶至流市六靖镇谭某某家门前的县道公路处时,在将被害人谭某某饲养的一只黄斑母狗盗上车后,被谭某某发现,谭某某冲出伸开双手拦在三人的面包车车头的玻璃窗前。刘某、王某顺、彭某平在见到谭传进在车前拦车的情况下,为逃离现场,仍由刘某驾车两次将谭传进撞倒在地。之后,刘某、王某顺、彭某平驾车逃至北流市一乡村泥路路段时弃车逃跑。谭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谭传进系因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玉林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顺、彭某平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刘某、王某顺、彭某平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刘某直接驾车将被害人撞伤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严惩。王某顺、彭某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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