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1370881435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假毒品的认定问题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2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持有假毒品的案件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对持有假毒品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持有假毒品的认定处理,应分以下情况认定:
  第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行为人有故意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诈骗预备犯论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共同认识,无可多议。
  第二、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有的假毒品,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就无所谓持有而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就是既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也未实施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仍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出售,但不是故意用假毒品代替真毒品来出售,而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这种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贩毒故意的成立,也否定不了其实施了贩毒行为。虽然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使其贩卖的假毒品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贩毒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存在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存在的,这种危害指的是贩卖毒品的危害,而不是诈骗行为的危害。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
  推荐阅读:
毒品犯罪罪名列表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与处罚

联系电话:13708814359

全国服务热线

1370881435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