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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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砍伤亲家母 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0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母亲砍伤亲家母

因女儿婚事引发纠纷,一村妇竟持刀将亲家母砍伤。近日,经安徽省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其间,王某曾起诉离婚,李某以各种理由不应诉。今年2月20日21时,王某和母亲郭某一起到李某家商量离婚事宜。在协商时,王某与李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厮打起来。因怕女儿吃亏,郭某与李某家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她随手拿了一把菜刀砍向李某的母亲孙某,孙某因躲闪不及右手被砍伤。经鉴定,孙某右手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月14日15时,郭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了孙某谅解。(新华网)

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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