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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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5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中新网7月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药案等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2、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

  3、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4、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籽粉获刑

  5、被告人杨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

  6、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7、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药案

  ——出售药品包装供他人生产假药亦构成犯罪

  8、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9、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

  ——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10、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案例1

  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郑礼桥,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胡昌彬,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洪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人黄圣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杨金河,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国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2011年1月,胡昌彬开始与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至2011年3月份,胡昌彬、柯名治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其中,向被告人黄圣华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杨金河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陈国亦收购重约0.5吨的病死猪。期间,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向胡昌彬、柯名治购买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支付货款3万元。2011年3月14日,执法部门对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

  2011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胡昌彬、柯名治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明知是病死猪肉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国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昌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柯名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洪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圣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金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国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2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黄淑宽,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被告人蔡福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甘丰华,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出纳员。

  被告人郭瑶卿,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发货员。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于2008年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即核心料,海新饲料公司将该核心料添加到该公司生产的绿宝18大猪预混料中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核心料。后客户多次向海新饲料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蔡顺田提出购买与绿宝18预混料喂养效果类似的饲料。2011年1月初,蔡顺田就是否重新生产核心料的相关事宜召集被告人黄淑宽、甘丰华开会。经商议,三被告人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由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重新生产该核心料,并确定核心料的价格为450元/公斤。由蔡顺田负责联系客户,黄淑宽掌握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帐户,甘丰华负责取款转帐。会后,蔡顺田雇用被告人蔡福明、郭瑶卿负责核心料的销售和中转发货,并告知对方核心料是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不能公开销售,暗示核心料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后掺入沸石灰稀释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海新饲料公司销售的核心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案发后,被告人甘丰华、郭瑶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顺田作为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郭瑶卿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蔡顺田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瑶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丰华、郭瑶卿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蔡顺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淑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蔡福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甘丰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瑶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籽粉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小荣,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户。

  2011年6月,被告人马小荣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小荣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二)裁判结果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小荣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罂粟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小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小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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