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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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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添加时间:2018年4月5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z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一审量刑畸重,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并不是特别残忍,根据有关规定不必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违背我国刑法原则和刑法政策,根据(法〔1999〕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规定中不判处死刑当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
二、 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
纵观本案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害人与上诉人被告人素有积怨,被害人曾多次殴打被告人以及其父亲,被害人也陈述在多次打架中都是被告人吃亏,被害人仗着家族势力长期欺负上诉人被告人。
本案起因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在a家指桑骂槐,无端谩骂上诉人被告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显然是在骂上诉人被告人;又加上两家素有积怨,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本来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料想误伤了其妻b,其结果是上诉人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上诉人被告人自从归案后一直到法庭审理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惩罚;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四、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属于初犯与偶犯
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事发后绝大多数村民都深表惋惜,其本人历史上没有任何污点,做人光明磊落;由于两家积怨太深,又加上被害人无端生事,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被告人受其欺压长达十几年,感觉气愤,为了“出气”、“教训”的目的才引发了本案的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精神以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上诉人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以从轻处以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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