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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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盗窃二十四起 三人领刑罚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2010年2月9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高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雷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雷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林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伙同程某(另案处理)窜至鄱阳县金盘岭镇蔡家村蔡某家盗得人民币500元,出村时被初民发现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经查明,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先后伙同程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吴林生驾车在鄱阳县金盘岭镇、枧田街镇、田畈街镇、柘港乡、侯家岗镇、响水滩镇、谢家滩镇、油墩街镇等地盗窃作案二十四起,盗得人民币16340元及其它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雷子华曾犯抢劫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参与盗窃作案二十四起;被告人吴林生参与盗窃作案二十三起,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林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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