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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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金额立案标准是多少 关于挪用公司资金罪司法解释

添加时间:2020年4月20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沈华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抢夺罪金额立案标准是多少



说到抢夺罪,就是说要犯罪嫌疑人因为抢夺公共或者私有的财物,并且数量金额很大,而且已经达到了最高法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是实践中抢夺的数额没有达到标准或者抢夺行为不符合要求的话,那么往往是不能按照抢夺罪来定罪处罚的。



也就是说,抢夺罪是一种按照数量金额来给罪犯量刑的一种罪罚。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以知道有关抢夺罪金额的立案标准,具体的数额规定如下:


其中主要按照三个等级来分







抢夺金额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有人故意的抢夺他人的财产数额已经达到了一千以上三万元以下,只要在这个区间内,并且是故意抢夺他人的,这也是犯该罪处罚的最轻标准


抢夺金额数额巨大,当有人故意的抢夺公共的或者其他人私有的财产物资金额或者按照市场上的物品的市场价总计达到了三万元到八万元之间,就已经达到了抢夺罪的第二个处罚等级。


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改革的最新的标准,按照往年案例总结把标准提高到了二十万到四十万之间,也就是说故意犯抢夺罪金额达到这个区间内,就会在警察局够上立案判刑的标准了,而且这也是对犯此罪人的最严厉的处罚标准金额。




不论是谁趁他人不备,非法占有其他人的财产物资,贸然的强占他人的财产,但是不是通过暴力手段的获得的,只要抢夺的金额达到了一千元以上就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实践中,抢夺罪虽然也会有一定的暴力行为,但此时的暴力针对的是被抢夺的财物,而不是受害人。而就暴力程度而言,其实也远远不及抢劫罪的,所以《刑法》中对抢夺罪的量刑标准规定才会低于抢劫罪。不过,我们也要注意,有些情况下其实抢夺行为也是会被认定为抢劫罪,之后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






关于挪用公司资金罪司法解释



刑事电影中常常听到公司高层挪用资金罪,其实它就是指公司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亦或者是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接下来由为您介绍关于挪用资金罪罚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包括处分权在内的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包括单位的资金和其他财产。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后者则表现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后者的目的是将单位财物永久非法据为己有。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而后者的对象则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的款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单位资金挪作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后者则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掌管、支配、使用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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