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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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意义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审判的意义

  一、刑事审判的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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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审判的特征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某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等。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中立性。这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第10条即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4、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9、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决定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刑事审判的意义的相关问题,刑事审判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程序,但是保护人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本身也存在着不依赖于实体法律的程序正义,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尊重并遵守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要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当事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询问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若在所在单位或住处询问可能发生干扰或不利于保密,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六机关第1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若有多名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同时同地询问多个证人,更不允许以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
  3.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详细的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不清或矛盾的地方,再进一步询问。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用提示性的发问来暗示证人应如何作答,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必要时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证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以消除其紧张的心理。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应当如实记载证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的规定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由于被害人有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和利益。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此,通过询问被害人,能够获取更多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也正是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对被害人的陈述,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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