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一峰律师,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种类的案件。根据我国第174条的规定,下列3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二是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三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指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包括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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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庭审理,换言之也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整理的关于;二审程序流程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