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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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6月4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诽谤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


  二、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诽谤罪的证据类型:


  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以上就是对于诽谤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对于诽谤罪来说,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刑讯逼供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侦查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的,严重的还会构成刑讯逼供罪。那么,刑讯逼供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讯逼供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刑讯逼供判决书范本


  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离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副中队长。2014年6月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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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薛某,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中队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张某犯刑讯逼供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薛晓蔚、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4日凌晨,成向江因盗窃被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抓获,移交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被告人张某、安某和天宁中队副队长高爱国受案后,违规将成向江带至天宁中队办公室,被告人张某、安某将成向江控制在审讯椅中讯问,高爱国进行记录。审讯中,张某、安某使用电警棍等工具在成向江的左肩部、左季肋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多次进行电击逼供,并不允许成向江叫喊,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安某的供述;同案高爱国的供述;成向江的陈述及控告举报材料;证人王某、王大某、解某、张某、吕某、白某、连某、常某、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交城县公安局文件、天宁中队固定财产表、办公场所办案区管理规定、成向江及弟弟成向山谅解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电警棍等械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击、殴打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安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事实基本认可,当时并未发现成向江的舌头有问题。辩护人薛晓蔚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这一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刑讯行为不可能迫使成向江咬舌头致舌头破损。人在遭受肉体疼痛的时候,其生理反应应是有规律可循的。如在遭受短暂的疼痛刺激时,人会控制不住大喊大叫,人在遭受持续的疼痛时,会咬紧牙关。咬舌头是比电警棍电击更痛苦的行为,人的本能不会通过更痛苦的行为来减轻另一件痛苦的行为。因此,被害人称他在遭受电击时因被告人不允许叫喊就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的说法,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人在遭受痛苦时反应的规律。二、在审讯时没有发现舌头破损出血的现象。如果在审讯时出现舌头破损的现象,必然伴随着大量出血。很多案例中,在审讯中,均出现咬舌头的事,但均是被审讯人抵制非法审讯采取的对抗措施,自己咬舌头迫使审讯停止。而且舌部血管丰富,咬破后出血量大,应当有人看见出血。成向江本人在陈述这件事情时也没有描述如何咬破,在咬破后如何出血,自己如何止血,或是其他人如何帮助止血。本案两名被告人在承认实施刑讯逼供的同时,但坚决否认当时见到成向江嘴里出血。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审讯过程中因刑讯逼供行为导致其舌头受损。三、在看守所的入所检查中,也没有发现受害人成向江舌头受损。对成向江拘留时,交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医生填写的《收押犯罪嫌疑人体格检查表》看,没有发现舌头有问题。在回答医生询问;目前身体状况;时,回答为;良好;。入所前,看守所的住所医生再次检查,也没有发现存在舌头破损的问题。在收押后,看守所民警任杰与成向江两次谈话记录,在问及身体状况时,成向江均回答为有冠心病,没有提到舌头受损。四、受害人成向江的舌头是否存在破损证据不足。1、没有鉴定意见证明舌头破损的存在。侦查机关没有对成向江的舌头破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舌头受损的事实和受损的原因。既然公诉机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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