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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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探索刑事案件和解之路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8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今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某重新回到了熟悉的课堂,他切身感觉到了自由的可贵。从案件发生到最终达成刑事和解的1年多时间里,李某如同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1年9月。李某和叔叔在一家小饭店吃饭。同在这家饭店吃饭的董某不小心把涮杯子的水误洒到李某身上。遭到指责后,董某朝李某头上打了过去,一起吃饭的岳某等人也跟了出来,参与到打斗中。混乱中,李某的叔叔将岳某打倒在地。事后,岳某感到身体不舒服,几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久,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李某及其叔叔刑事拘留,以寻衅滋事罪将董某等刑事拘留。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我们在审查中发现,李某在本案中作用显著轻微,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又是在校学生,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和解的有关规定。”当案件移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时,承办检察官刘孟雨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之后,刘孟雨又调查了解到,李某确有真诚悔罪,且早已积极给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被害人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也愿意谅解李某,存在和解的基础。

  今年1月7日,刘孟雨启动了这起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和解程序期限为3天,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和解程序都将立即被终止。”刘孟雨先听取了双方对于和解的意见,后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在和解协议书中,列明了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和解的各项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方式弥补对被害人及其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等,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最终,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俊华说:“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它强调在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的前提下,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和解。实践证明,适用刑事和解来办理适当的公诉案件有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之所以不起诉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悔罪情况好且危害小,不能与‘以钱赎刑’画等号。”(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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