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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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丢了是否有风险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7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春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莫地南路24栋3号。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春海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春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春海于2006年6月14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百盛购物中心南楼二层奥卡索专柜处,趁被害人王超英不备,窃取被害人红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1000元及西门子牌211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超英陈述、证人黄许文、付凯、艾永宁、齐立新、赵格非、王巍证言、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动物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春海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春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春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 丽 文

二○○七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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