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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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8年2月1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204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怡然,女,19岁(1987年11月1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6日被先行羁押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麻怡然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八月六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麻怡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已追缴被告人麻怡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元返还被害人王鹏;继续追缴被告人麻怡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返还被害人毕吉林、人民币五千元返还被害人靳永旺、人民币九千一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刘桂莲。

    原审被告人麻怡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怡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怡然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麻怡然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邱 波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二ΟΟ七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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