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1370881435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企业间转让债权债务合法吗?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穆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信心村新盛家渡27号,翻墙入院后窃得盛云法停放在院内的“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762.50元。2、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穆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至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191号,翻墙入院后窃得邱越萍停放在院内的“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将该车丢弃在路边。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又到湖塘村王公娄16号附近,窃得袁帅停放在租房外的“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62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3882.5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房屋外墙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发还清单、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据、合格证、防盗备案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补充说明,穆某某、贝中江、郑彩英、赵利鑫的证言,盛云法、邱越萍、袁帅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陈某、穆某某、贝中江、郑彩英、赵利鑫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雯


联系电话:13708814359

全国服务热线

1370881435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