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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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毒品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4月20日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jgxsbhls.com/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毒品是残害人体的一种物质,如果国家的人民都沉迷于毒品中,会导致国家停滞,落后,对此,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处罚程度是非常严厉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毒品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毒品犯罪在我国出现的案件比较多,由于毒品消费市场一直在不断的增加,导致许多地区都会有毒品犯罪的出现,而毒品对人体身心的残害又是很大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毒品犯罪的处罚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的处罚有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由于毒品犯罪的罪名比较多,上述文章只是列举其中两种的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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